商會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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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河南商會章程
                                                            (2015年9月25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云南省河南商會(英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Yunnan Province)。英文名縮寫:HCCYP(以下簡稱本團體)。
                                                                第二條 性質:本團體是河南籍在云南的企業單位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社團組織。
                                                                第三條 宗旨:本團體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樹立新豫商形象,加強兩省的民間交流與合作;構筑交流平臺,為企業資源整合、優勢互補提供服務,扶危濟難,廣施善舉,為云南的社會和諧與經濟發展增磚添瓦。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辦公地址設在云南省昆明市新亞洲體育城星都國際總部基地62棟10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作為政府聯系在滇豫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梁,其業務范圍是:
                                                                (一) 對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素質,自覺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遵守憲法,引導企業建立,健全自律機制,遵守國家法律及云南省地方的法規和政策;
                                                                (二) 為本團體會員做好政策、信息服務,發揮協調作用,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三) 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和培訓各項有益的聯誼活動,增強本團體的凝聚力;
                                                                (四) 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積極推動會員及有關商團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五) 加強本團體與當地和家鄉各級黨政部門的聯系,為繁榮云南和河南兩省經濟發揮積極作用,促進滇豫兩省企業之間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六) 協助本團體會員做好在云南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周期的跟蹤服務;
                                                                (七) 組織會員參加各種內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省出國考察、訪問,提高會員商貿層次,掌握行業知識,開拓國際市場;
                                                                (八) 承辦當地和家鄉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只有單位會員一種。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團體,自愿履行會員義務;
                                                            (三) 接受本團體管理教育,執行本團體決議;
                                                            (四) 在滇河南籍經商、辦企業的人士;
                                                            (五) 遵紀守法;
                                                            (六) 熱心參加與支持本商會工作的所有工商、企業界人士;與本團體工作有緊密聯系的相關人士。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云南省河南商會團體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并按規定交納相應數額的會費;
                                                                (二) 一般會員經秘書處批準;理事以上成員經秘書處審核,報分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同意后,提交理事會討論表決;
                                                                (三) 由商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及頒發證書、牌匾。
                                                                第十條 本團體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團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團體工作享有批評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團體規定的有關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商會章程,執行本團體決議;
                                                                (二) 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 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五) 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第十二條 會員在商會中要嚴格執行“享受權益與履行義務對等”原則。要把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作為衡量會員資格及享受相應待遇的基本條件;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連續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正?;顒?,視為自動退出,取消其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對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自發出取消會員資格通知后30日內,應將有關證件等退回商會秘書處,逾期不交還的,商會有權在商會刊物、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和云南省民政廳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副會長可兼任秘書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秘書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用;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分;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云南省經濟合作辦公室和云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批準同意后方能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執行會長、常務副會長、監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為五年,可由理事會會議推舉連任,可由理事會會議推舉連任。因特殊情況需延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云南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云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處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副會長有權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各項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三十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承辦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單位頒發證書和授牌。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政府資助;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會費收取金額、收取時間
                                                            (一)會費收取標準:會長每年會費30萬元;執行會長每年會費12萬元;常務副會長每年會費8萬元(當年新任常務副會長第一年會費20萬元);副會長每年會費5萬元(當年新任副會長第一年會費10萬元);常務理事每年會費10000元;理事每年會費5000;會員每年會費2000元;會費的交納上不封頂。
                                                            (二)主動按年度和規定的數額繳納會費是會員(單位)應盡的一基本義務,也是商會開展日?;顒拥幕窘洕鷣碓?。會費集中收繳時間為公歷每年十一月至十二月,每年七月前繳納的會費計入上一年度會費收入,七月后含七月繳納的會費計入下一年度會費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務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社會捐助、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進行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經濟合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構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團體資產不為任何單位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四十條 本團體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云南省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并報云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終止協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云南省經濟合作辦公室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云南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云南省民政廳社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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