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河南商會會員管理規章
作者: 上傳時間:2017-11-29 17:08:55
云南省河南商會會員管理規章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發揮商會組織協調作用,切實加強會員隊伍建設,逐步實現會員管理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和科學化,有效促進商會和會員單位事業的共同發展,依據《云南省河南商會章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會員管理原則:入會自愿、退會自由;履行手續、遵守《章程》;享受權益、盡其義務;確保質量、穩步發展,全力打造豫商新形象。
第三條 做好會員發展,加強會員管理是商會一項基礎性工作,確保會員質量,也是商會全體會員重要的職責和基本任務。
第二章 會員發展
第四條 入會條件
(一)凡河南在滇企業(個私)、機構或有河南籍人士創辦的企、事業單位,國內外港、澳、臺僑商中的河南籍成功人士以及熱心參加與支持本商會工作的所有工商、企業界人士,自愿提出書面入會申請,承認本商會章程,主動繳納會費和為商會活動提供資助及多方面幫助,經理事會授權的常設辦事機構經商會批準,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
(二)本商會只設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
第五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活動權和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三)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四)對本會經費使用管理的監督權、知情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權;
(六)有獲得商會提供有關項目和信息資料以及不定期刊物權。
第六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完成本商會委托事宜;
(二)自覺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按時繳納會費提供資助;
(四)向商會通報相關情況,提供有關信息。
第七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云南省河南商會團體入會申請表》(一式兩份);
(二)按規定交納相應數額的會費。
(三)一般會員經秘書處批準;理事以上成員經秘書處審核,報分管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同意后,提交理事會討論表決。
(四)由商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及頒發證書、牌匾。
第八條 熱心參與和支持本商會工作,并做出特殊貢獻的人士,經會長提名和理事同意,可分別獲得終身會員和首年免費會員的身份。
第三章 會員管理
第九條 商會成立會員事務部,設專人負責,全面掌握了解商會會員結構的整體情況了,了解核心團體會員的主要情況,了解每一個會員企業及負責人的主要情況。專職人員要保持相對穩定。會員管理工作由秘書處具體負責。
第十條 商會建立會員聯系人制度。各團體會員必須推薦一名聯系人,加強工作聯系。會員企業法定代表人及聯系人的更換、單位地址或電話號碼的更改等,應在一周內通知秘書處和會員部。秘書處和會員部必須及時向秘書長報告。
第十一條 商會會員部要對每一個會員進行登記并建立會員檔案。會員登記表要加蓋會員企業的公章和個人的親筆簽名,對于登記表上的各個項目要認真、全面的填寫。
第十二條 商會會員部要制訂會員通信聯絡表,對于會員的主要情況及全部的聯絡方式,都要認真登記,包括:固定電話、手機、傳真、電子信箱等,建立暢通的聯絡方式。
第十三條 信息溝通:
(一)商會秘書處必須及時向會員傳達常務理事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以及其他商會信息:
(二)商會秘書處須定期為會員提供商會會刊、相關資料、商會網站服務;
(三)商會秘書處須優先為會員提供相關行業信息、統計資料;
(四)會員企業須通過聯系人或確定一名通訊報道員,定期向商會提供近期企業發展情況、獲獎訊息、產品信息等,并踴躍向《云南省河南商會會刊》和《云南省河南商會網站》投稿。
(五)為了及時了解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商會每年不定期召開區域性行業的專業會議,加強會員間的溝通,研究行業改革發展規劃,向商會或通過商會向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
第十四條 商會對會員進行分類管理和服務,以便增強開展活動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一)按照會內職務劃分:分為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會員。
(二)按照會員業務類型劃分:分為政府部門、行業協會、投資管理、礦業、房地產、建筑工程和設計、科技、制造、設備及維修服務、銷信及服務、餐飲旅游服務、法律服務、教育與培訓、其他行業等。
第十五條 全體會員積極參加商會的相關活動,會員本人因故不能參加活動的??梢晕伤舜?,但是代替參加活動人,必須具有相應的職務和能力。
第十六條 商會每年將根據會員經營情況、參加商會活動情況對商會貢獻情況,對會員進行公平、公正的評估,評選出“云南省河南商會優秀會員”,或“特別貢獻獎”等榮譽獎項。
對受到國家和省市級政府表彰或獎勵的會員,在評選年度云南省河南商會榮譽獎項時,優先考慮。評定的榮譽獎項將通過互聯網或其他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
第十七條 全體會員特別是理事會成員要做遵紀守法和社會公德的模范踐行者,要以良好的言行樹立河南商人新形象。對于有不良社會行為者,商會及時加以制止或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依照章程規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八條 新任會員企業負責人應依照章程規定程序進行會員資格及相應商會職務的任用。特殊情況下,經會長辦公會議同意,可以先參與商會的相應工作,然后再履行相關程序。
第十九條 會員變更商會所任職位時,應提前向商會秘書處出具書面申請,并重新填寫《申請表》,由會長辦公會議審核后提交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二十條 會員在商會中要嚴格執行“享受權益與履行義務對等”原則。要把會員履行義務的情況,作為衡量會員資格及享受相應待遇的基本條件。
(一)對年度內不按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各級別會員,須在下一年度適當調整其在商會中享受的相應權益。對連續1年不參加商會正?;顒拥臅T,視為自動退出。
(二)對于連續6個月不參加本會相應工作的副秘書長以上成員,做自動離職處理。如申請恢復原職,需重新審定資格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
(三)團體會員中理事以上級別的會員經兩次催告后,在年度內仍不履行義務,取消其商會會員資格,并在會員中進行通報。
(四)對被取消會員資格的單位和個人,自發出取消會員資格通知后30日內,應將有關證件等退回商會秘書處,逾期不交還的,商會有權在商會刊、網站,和其他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會費繳納、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 為切實加強商會經費的保障和管理,本著“商費取之會員、用之會員”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商會《章程》,切實加強管理并使會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規范運作。
第二十二條 主動按年度和規定的數額繳納會費是會員(單位)應盡的一基本義務,也是商會開展日?;顒拥幕窘洕鷣碓?。其會費集中收繳時間為每年一月至三月。
第二十三條 商會會費收繳標準:會長單位每年度會費60萬元。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度會費20萬元。副會長單位每年度會費10萬元;常務理事單位每年度會費2萬元;理事單位每年度會費1萬元;會員每年度會費1000元。
第二十四條 各會員單位必須按時繳納會費,除經理事會批準的特殊情況可緩交或減免會費外,對于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視為自動退會,取消其會籍,收回有關證件。
第二十五條 會費必須用于商會《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并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按章程規定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及審計。
第二十六條 商會經費實行預算審批制度。即日常經費由秘書處提交預算,報經秘書長審核、提交理事會討論通過,會長批準,再由秘書長在預算范圍內組織和監督執行。秘書處每月須向秘書長、會長提交經費使用和收入報告。
第二十七條 商會財務開支范圍。
開支使用范圍:
1、商會成立大會、會員大會、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等法定會務費;
2、印刷刊物;
3、日常辦公用品及房租、水電、通訊費;
4、因工作需要的接待費;
5、商會專職人員工資及有關待遇;
6、其他特支費。
第五章 商會分支機構的設立
第二十八條 為加強商會組織機構管理,使商會組織管理工作高效,有序,根據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政部《社團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登記辦法》,符合下列條件的可設立分支機構。
一、以地區和行業為基礎,有一定數量的河南籍人士經營的企業,以及有固定場所和負責人,具備一定開展工作條件的,均可申請成立辦事處(聯絡處)。
二、辦事處(聯絡處)是云南省河南商會的辦事機構或分支機構,接受云南省河南商會的領導,遵守《云南省河南商會章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開展各項活動。
三、辦事處(聯絡處)設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名:辦事處(聯絡處)的主要負責人必須是商會的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其他負責人原則上是云南省河南商會常務理事以上職務。
四、辦事處(聯絡處)的負責人由所在的辦事處(聯絡處)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并報云南省河南商會同意,由云南省河南商會任命。
五、辦事處(聯絡處)主任、副主任,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六、辦事處(聯絡處)統一執行云南省河南商會會費標準。
七、辦事處(聯絡處)收取會費或贊助費的收據,統一到云南省河南商會財務部領取,并按時結算。
八、辦事處(聯絡處)的會費收入除辦事處(聯絡處)主任(副主任)、的會費全額上交外,其它會員會費按40%上繳云南省河南商會,60%留給辦事處(聯絡處)作辦公經費
九、辦事處(聯絡處)的財務工作,接受商會財務部門的監督和有關財務審計部門的審計。
十、辦事處(聯絡處)依照云南省河南商會的工作計劃,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工作方案開展工作。各項工作的開展要隨時與商會辦公室聯系溝通,專項活動結束和年終要上報工作總結。
十一、要有計劃地發展會員。加強服務會員工作,建立健全會員檔案資料并上報商會秘書處。
十二、辦事處(聯絡處)要及時向云南省河南商會秘書處提供近期工作情況和宣傳材料,以便在商會會刊和網站上進行宣傳。
第六章 捐助
第二十九條 商會鼓勵和歡迎會員對商會和商會舉辦的各類活動進行捐助和資助,并根據損贈和資助情況分別予優先代表商會組織相關活動、冠名活動等權利,并在商會會刊、網站,或其他新聞媒體上予以公告和表彰。優先參加評選“年度云南省河南商會優秀會員”。優先推薦代表商會參加各類國際、國內的交流考察活動。
第七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管理辦法經理事會表決后試行。
第三十一條 本管理辦法應下發全體會員。
第三十二條 本管理辦法解釋權屬商會秘書處,秘書處應根據《辦法》制訂相關實施細則。